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5.决定并提出本会终止动议;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时,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4.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7.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1、3、5、6、9、10项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2/3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2.在技术经济领域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热爱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议,报中国科协同意后方可选举;经理事会同意、报中国科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特殊情况下,受理事长委托,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4.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司库一人,负责对本会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司库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一位常务理事会成员担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名誉理事长、顾问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按照业务范围和学科特点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某领域的业务活动。分支机构可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开展活动使用全称,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一致。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经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分支机构接受中国技术经济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4.能独立开展相应的活动;
5.有固定的住所;
6.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本会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民政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相关规定,相关管理办法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另行制定。分支机构不得另定章程,可根据本章程和相关管理办法并结合分支机构情况,制定工作条例或实施细则。
分支机构按照本会的规定按时换届。其负责人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